| 问: |
问:我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的主持下与单位签了《调解协议书》。事后我感觉有失公平,请问能否反悔?能否申请仲裁? |
| 答: |
可以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可见,调解协议有效当属无疑。但是,调解协议不履行或当事人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这是因为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另一方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执行效力,不履行调解协议或反悔的,可继续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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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当事人约定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吗? |
| 答: |
应当认定为有效,多一个市字应属笔误,可以推定就是长沙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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