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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发布

上海仲裁协会 CA仲裁网
2024年08月02日 02:20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起草说明

(附全文)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于2024年7月30日经上海仲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起草目的


为推进上海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上海仲裁协会积极推进仲裁机制创新实践,根据上海仲裁发展需要,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供当事人约定适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根据《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上海仲裁协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制定并公开发布临时仲裁规则,供当事人约定适用。



三、适用范围


任何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及当事人有权和解的其他纠纷,当事人均可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临时仲裁,对纠纷发生地,仲裁地,当事人、仲裁员、指定机构或其他仲裁参与方所在区域、国别并无限制,但以不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适用本规则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地,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或对仲裁地约定不明的,以中国上海为仲裁地。


目前,仲裁地为中国上海的以下四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可适用本规则进行临时仲裁:


(一)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之间的;(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和境内外当事人之间的;(三)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之间的;(四)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共五章58条,并包含一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基本原则以及临时仲裁协议、仲裁地、指定机构等具有临时仲裁特征的条款,并对送达和期限、仲裁语言、保密等临时仲裁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仲裁程序,分为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三节,共27条。仲裁程序的开始一节共3条,明确了仲裁通知书的发送和答复事项和仲裁代理人;仲裁庭的组成一节共8条,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仲裁庭人数、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回避、当事人和指定机构对仲裁员的替换权利以及特殊情况下多数仲裁员裁决等仲裁庭组建事宜;审理一节共16条,列明了临时仲裁案件的审理流程,包括审理方式、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仲裁协议及管辖权异议、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追加当事人及合并审理、保全及其他临时措施、证据、专家和鉴定人、缺席审理、程序中止、撤回仲裁申请、早期驳回程序等临时仲裁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并明确当事人可以请求临时仲裁庭进行调解。


第三章裁决(含决定),共6条,明确了裁决的期限以及仲裁庭作出裁决和决定的类别,并对适用法律、裁决书解释和更正程序、补充裁决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快速程序,共6条。明确了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范围,对快速程序中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临时仲裁庭组成方式和期限、审理方式、裁决期限作了特别规定。


第五章其他事项,共9条,主要包括仲裁费用、案卷保存、免责原则、解释主体和本规则生效时间等内容,并就具有第三方资助因素的仲裁案件作出规定。


附录提供了临时仲裁条款范例和仲裁员声明书范例。



五、相关提示


一、当事人可以直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秘书的委任、庭审服务的提供等事项,也可以约定由指定机构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还可以请求上海仲裁协会就上述事宜提供协助。


仲裁地为上海的临时仲裁案件,应当事人请求,上海仲裁协会可以自行担任、也可以指派指定机构提供临时仲裁的支持与服务工作。目前,上海仲裁协会将优先从上海市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担任指定机构,上述机构包括: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其中前三家机构已发布了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或者指引。


二、临时仲裁程序由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启动,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开始。仲裁通知书与仲裁请求书分离,仲裁申请书可以与仲裁通知书一并提交,也可以在临时仲裁庭组成后提交。但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书应与仲裁通知书同时发出。


三、在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来源方面,上海仲裁协会提供《临时仲裁推荐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用。当事人也可以从前述指定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当事人还可以另选他人为仲裁员,但如仲裁地在中国大陆境内,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上海仲裁协会可以认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员资格,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资格异议进行审核。


四、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和其他因素,可以根据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仲裁员花费的时间计取,具体由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可以提请指定机构审查,指定机构有权对仲裁庭确定收费的提议作出调整。


五、本规则赋予同一仲裁协议项下的当事人和临时仲裁庭追加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规定被追加的当事人除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外,放弃参与仲裁员指定程序的权利,兼顾了公正和效率。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临时仲裁庭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审理。


六、当事人向仲裁庭提起保全申请,仲裁庭应及时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本规则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请求仲裁庭以决定或者中间裁决形式作出部分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就临时措施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相关方损害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方的请求,裁决临时措施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的情况下,本规则赋予当事人申请早期驳回的权利。仲裁庭应在早期驳回程序申请提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或裁决。


八、本规则对广受关注的第三方资助事宜予以了规范。本规则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仲裁庭在就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作出裁决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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