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介绍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8月共同发起设立的全球首家航空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国际航空仲裁服务。2023年11月,上海国仲成立“空中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争端解决中心,致力于妥善解决航空领域的投资和贸易纠纷,为国际航空争议解决领域发出“上海声音”,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提供“中国方案”。
2024年,正值十周年之际,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精选十大案例,涵盖民航适航技术开发服务纠纷、无人机外观设计权益归属协议纠纷、大型客机航材设备采购纠纷、跨国航空器生产设备采购纠纷、概念机生产合同纠纷、国际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纠纷、航班餐食服务合同纠纷、停机坪租赁服务争议、股权投资开发纠纷,覆盖了航空产业链多个关键领域。现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进行推介,以期寻求国际航空仲裁的最佳实践,通过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健全航空领域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更好地服务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无人机外观设计权益归属协议纠纷的仲裁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是中国某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公司,被申请人是具有外商投资背景的中国某工业设计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签订了《关于M无人机申请iF产品设计奖的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对三方合作设计的M无人机申请iF产品设计奖的权利义务及在各级政府可能享有的权益归属作了约定。
若无人机获得iF奖,申请人有权使用iF奖的获奖证书申报由A市区政府及其下属有关单位组织授予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奖励及任何其他类型财政支持。除此之外,任何级别中国政府部门组织授予的所有资金奖励、补贴、津贴或者任何其他类型财政支持应当由申请人独自申报,被申请人应当尽其努力协助申请人申报,且获得的所有资金奖励及任何其他类型财政支持应由申请人独自享有。
《三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作为M无人机的制造者及设计者之一,取得了iF产品设计奖。后被申请人以其名义使用该奖项向A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了某工业设计竞赛获奖项目,并由该局予以公示确认。为此,申请人根据《三方协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A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将获奖项目的主体变更为申请人,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项目奖励奖金及利息,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和实际费用。
仲裁庭意见
1、关于案涉奖项申报主体变更
关于案涉奖项申报主体变更,被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放弃申报的情况下,《三方协议》并未否定被申请人进行申报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以其名义进行申报不构成违约。仲裁庭认为,《三方协议》中并未约定若申请人放弃申报被申请人可以取得申报的权利,且无明显证据证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报,故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A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变更奖项申报主体的仲裁请求。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仲裁请求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仲裁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工业设计竞赛获奖项目申报并不授予申报者新的荣誉称号,而仅仅就获奖情况进行公示并给予资金奖励,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除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外,并不会剥夺申请人的荣誉称号,且被申请人作为第二设计者,其违约申报的行为并不会诋毁、贬损申请人的荣誉。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对申请人荣誉权的侵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奖金及利息返还
关于奖金及利息返还,案涉奖金按照协议约定应当由申请人独自享有,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奖金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1、概述
2024年“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针对低空经济产业,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共同构成的多层级监管体系。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低空制造是低空经济产业的核心,主要围绕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研发具有技术壁垒高、资金消耗大、质量要求严、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因此研发过程往往是个多方参与的过程,这就容易容易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当前,无人机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虽然仅是个案萌芽,但案件总量仍在逐步增多且具备一定的新颖性。本案争议产生于无人机设计者之间,涉及无人机外观设计权益分配协议中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竞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涉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等实务热点。
2、无人机监管
《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做出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八条同时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等须取得适航许可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3、权益分配协议中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的竞合
在很多商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法定合同义务或约定合同义务,也能同时侵犯另一方的法定权益,从而构成违约与侵权相竞合。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使用权利作为合同根本目的合同中,不符合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范围使用权利的行为,出现了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律结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形,会造成按照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照侵权责任规定亦构成侵权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事项作概括性约定:本合同产生一切争议均由仲裁机构处理。通过对该类仲裁条款的泛化解释,从纠纷化解提质增效的价值取向出发,当事人可以违约或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向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涉知识产权案
件中的适用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亦有涉及,如《著作权法》中明确将赔礼道歉列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因著作权既包含财产性权利,也包含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当侵权人著作人身权时,可能对权利人的声誉、形象等造成不良影响,故有必要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除此之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因仅涉及财产性权利,均未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赔礼道歉,关键在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性质。若该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则通常不适用赔礼道歉;若该权利涉及人身权,则在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赔礼道歉诉请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责任编辑:冯之倍、许索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