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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副行长服务期未满辞职 赔偿违约金37万元

发布时间:2009-04-13 17:46,作者:楚天都市报,阅读次数:570 次

银行副行长桂某辞职,却被仲裁委裁决:离职可以,先要赔偿违约金37万元。2006年12月15日,桂某不服,向江岸区法院起诉。
2005年8月,某银行黄浦支行副行长桂某被选派到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培训,培训3个月,费用为9万元。银行约定:培训结束后,桂某按时返回银行工作,并履行三年服务期,桂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反银行管理规章制度被辞退、除名或开除,或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需赔偿银行支付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另外还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月收入的一半乘以未满合同期的月数。
2006年6月,桂某向银行递交辞职书,写明因举家搬到北京发展,申请辞去银行现任职务及工作,银行提醒他先赔钱,他未予理会离开了银行。
2006年8月,银行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桂某支付违约金等共计37万元。
仲裁委裁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违约条款不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受其约束,桂某的辞职既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也违反双方约定,应该支付银行违约金和培训费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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