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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对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对上述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裁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或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张家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系仲裁委具体办事机构。张家界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从社会各界聘任仲裁员。仲裁员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后,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并协助仲裁委开展各项仲裁工作。
张家界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新的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正式推行。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公正仲裁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彰显出仲裁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