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宗涉港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案例
案例一 准确适用法律确认跨境争议仲裁管辖权和实体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开发智能餐饮管理系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后A公司因B公司逾期交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赔偿及维权费用。B公司抗辩协议未成立且仲裁条款无效,提出管辖权异议。 【仲裁结果】 管辖权:仲裁庭认定协议适用新加坡法律,董事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无需印章。经查证签字真实,协议合法成立,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实体审理: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B公司违约,裁决其赔偿A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二 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 保护无过错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香港C公司签署《制作许可协议》,协议约定香港C公司授权A公司制作并发行奥特曼3D动画电影,B公司为居间代理人。香港C公司承诺其为合法权利持有者,并赔偿因日本D公司索赔引起的判决及费用。协议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A公司支付授权费后,因使用奥特曼形象被日本D公司起诉侵权,法院判决A公司侵权并赔偿。A公司以B公司与香港C公司无授权资格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返还授权费并赔偿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定香港C公司未具备合法授权权利,导致A公司侵权。根据协议,A公司有权向香港C公司主张赔偿。裁决香港C公司退还授权费,并赔偿A公司因法院判决支付的侵权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仲裁护航新能源企业出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根据协议条款,A公司将全额投资设备,对B公司关联的越南工厂进行空压机系统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越南工厂的空压机系统将显著节能降耗,而B公司则需按节能效益分期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限为五年。双方约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将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并履行后,A公司提供的节能设备和技术成功将越南工厂的空压机系统能耗降低了40%以上。然而,B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服务费。A公司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裁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所交付的节能设备完全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节能降耗标准。而B公司擅自更改节能降耗标准并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仲裁庭裁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
案例四 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示范 【基本案情】 塞舌尔C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属《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为香港A公司提供技术升级顾问服务。随后,塞舌尔C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B公司为实际服务主体,塞舌尔C公司指派顾问团队(含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D某)提供新材料技术研发、试产、量产及认证服务,香港A公司与B公司支付费用。D某签署《承诺函》,声明其独资设立塞舌尔C公司,并承诺处理顾问费纠纷。协议及《承诺函》均约定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履行期间,香港A公司与B公司支付首期费用后,认为塞舌尔C公司未按约交付新材料配方及完成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提起仲裁,请求返还顾问费、赔偿原材料采购费用,并要求D某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定塞舌尔C公司未完成核心义务(对标产品认证及终端设计认证),构成违约。裁决塞舌尔C公司返还香港A公司已支付顾问费的50%,并赔偿B公司原材料费用的50%。鉴于《承诺函》未明确D某连带责任,裁决D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五 专业、高效解决跨境电商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美国C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与美国C公司授予A公司在四大电商平台及三大独立网站自营品牌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及相关知识产权。A公司支付独家代理费及每月保底利润。协议签订后,A公司通过香港D公司支付费用,B公司与美国C公司添加A公司为合作账户并授予经营权限,但保留关键权限。同时,开通两个银行账户作为关联账户并授权A公司使用。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履行期间,B公司与美国C公司以A公司未支付货款及保底利润为由,限制合作银行账户转出功能及平台店铺账户权限。A公司承诺支付后,部分限制解除,但未履行承诺,清零下架库存并停止销售。B公司与美国C公司再次冻结账户,划走款项并接管平台账户。A公司提起仲裁,主张违约并要求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B公司与美国C公司反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追讨相关费用。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定B公司与美国C公司未完全恢复账户权限但未实质影响A公司经营,限制账户行为具有合理性。A公司多次未支付保底利润及货款尾款,构成违约。裁决B公司与美国C公司有权解除协议,A公司需支付保底利润、货款尾款、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二、对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提升中国仲裁服务业的国际公信力与竞争力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涉外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焕芳等在《商事仲裁与调解》所发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理论证成、域外借鉴和制度设计》中提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仲裁,建设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是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保障,是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措施,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仲裁事业的深入发展”。 杜焕芳在《仲裁法应有的包容性开放型融通性》一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方面是否有可仲裁性,知识产权中的侵权纠纷能否仲裁,我国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全球领先的仲裁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我国知识产权蓬勃发展,在对外交往中知识产权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仲裁的作用和优势”。 典型案例发布紧密贴合 “十四五规划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目标,以高效化解跨境纠纷之举,为 “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添砖加瓦。案例三堪称典范,它积极践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全力守护中国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开展节能技术投资的合法权益。深圳国际仲裁院凭借专业、高效的裁决,平等维护能源市场各方权益,为中国能源企业“出海”筑牢法律防线。 持续积累典型案例,深圳国际仲裁院正稳步迈向亚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之列。案例一依托国际化仲裁员团队(由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彰显出融合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思维的专业优势,提供国际一流仲裁服务。此案裁决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体现仲裁机构对跨境交易规则的精准把握,案件适用新加坡法律,彰显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普通法地区法律审理跨境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增强了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仲裁的司法信任。
(二)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涉外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发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夯实支持创新基础制度》,其中指出“应当明确诉讼与非诉讼的边界,以知识产权客体划分案件类型为基础,通过繁简分流方式将案件分别输送进合适的纠纷解决渠道。可参照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地理坐标,构建专业性调解及仲裁机构,分流知识产权案件压力,实现调解、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其次,应当进一步扩充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仲裁范围,在充分认识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域外效力等特点的基础上,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引导‘诉转裁’,把握好纠纷化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推广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后,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效化解了跨境法律冲突。也有个相关的案例:A公司与香港B公司专利纠纷原依香港法律仲裁,后补充协议改由深圳仲裁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最终调解和解撤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凭借专业调解能力,成功推动双方达成专利纠纷一揽子解决方案,彰显了其在处理复杂技术类案件上的专业实力。通过高效协商,该院为跨境技术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此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行为,反映出大湾区法治协同背景下,其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 深圳在跨境司法协作与纠纷化解方面同样表现出色。案例一中,该院创新采用“管辖权-实体争议”分层审查机制,分别适用不同法域法律,精准判断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为跨境争议仲裁树立了法律审查典范。案例四则进一步凸显了其专业能力,该案当事人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塞舌尔共和国,地域跨度大、法律制度与商业习惯差异显著,且案件还存在多主体和多份协议等复杂情形,但深圳国际仲裁院仍成功解决了跨境知识产权争议。
(三)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知识产权与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万勇曾发表《营商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其中提到“知识产权法治和营商环境之间是同频共振、相互促进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促进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有三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振创新主体投资信心;做实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高质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改造、知识产权法治运行一体化建设、知识产权治理多元化发展,可以进一步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在新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深圳国际仲裁院表现卓越。案例四聚焦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庭专业剖析新材料技术研发成果与中试工艺标准,精准界定各方法律责任,为新材料研发及中试平台建设在运营模式、风险防控、权责划分方面提供重要参考,凸显其在科技创新法律服务上的能力。案例五则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高效解决的典范。本案涉及跨境电商场景下合同和平台规则的权利义务交织,案涉业务模式也是跨境电商领域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仲裁庭清晰划定跨境电商领域,不仅体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处理新型商业模式方面纠纷的能力,也为跨境电商合作纠纷确立明确裁判标准,有力支撑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此外,引入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提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全球影响力。案例二是实践中常见的跨境知识产权许可与再许可交易中因权利瑕疵引发的第三方索赔和诉讼时的风险分担案例,此类案例往往因为第三方侵权索赔诉讼程序与许可协议争议位于不同法域和不同程序而更加复杂,此案例对于深圳处理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十分重大的参考意义,展示了深圳知识产权领域风险划分的有效实践,不仅为解决复杂知识产权争议提供重要借鉴,也为跨境知识产权商业合作模式提供了参照。 三、 结语
五个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是深圳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通过规则衔接、效率提升、国际合作等路径,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了中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了高效、可信的争议解决平台,支持“一带一路”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撰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