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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湖南长沙

专长 合同法  /  房地产法  /  公司法  /  银行法律与业务  /  招标投标

机构 长沙仲裁委员会

职业分类 律师

职称 三级律师

自我介绍

从业以来,相继担任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沙晚报社(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中国银行长沙赤岗支行、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沪农商星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深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邀请,作为特邀法律专家多次参加其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评审工作,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完成结构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向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项目、商业化收购工行对湖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良债权并实施债务重组项目等多项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为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完成多项律师见证服务。

熟悉金融法律事务、商业地产租赁法律事务、广告行业法律事务、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事务,为主或参与处理“斯威特系”、“德隆系”、“鸿仪系”在湘经济、金融纠纷,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创新性中间业务、抵质押业务法律规定及事务操作、动产浮动担保方面有很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主持修订长沙银行金融业务制式合同,设计厂商银业务合同模式,率先实践并完善动产浮动抵押业务操作等。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诉讼与非诉讼领域中均有所建树。


仲裁经验

在长沙、南昌、南京、北海、衡阳仲裁委担任仲裁员。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边裁。撰写有根据裁决书改编的《法律咨询公司包含代理诉讼意思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一人公司股东仲裁当事人适格性问题的观点》等仲裁庭观点文章。最大标的金额过亿元。

教育背景

重庆大学法学本科

社会团体兼职

长沙金融业联合会监事

工作经历

2003年7月-2010年12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执业律师

2011年1月-2020年1月 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任

2020年1月-至今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行主任 三级律师


主要业务成果

数年来,撰有《论信用征信服务体系与信用产品商品化》、《试论营业信托监管——建立营业信托监管体系的几个策略性问题》、《对抵质押标的多样化趋势的思考》、《警惕担保公司系统性风险》《纠正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偏见》《中美24年末/25年初对铝材关税政策的对垒》《<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适用问题后续:四个新入库案例具体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内容的含义》《关于统一城市“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等问题的建议》等文章,文章《发挥金融律师专长、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在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决策咨询》杂志总第80期上发表。有多篇社情民意被省政协和九三中央采用,并有部分社情民意被全国政协综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