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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表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可以发挥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简化程序,减少成本,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有利于促进争议各方的继续合作和共同发展。
裁决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争议的问题先行裁决或部分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盐城仲裁委员会设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06号,具有良好的设施和进行仲裁的工作条件。
盐城仲裁委员会通过公正、廉洁、高质量、高效率地仲裁经济纠纷,开拓仲裁业务,赢得社会信誉。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监督之下,盐城仲裁委员会将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为优化投资环境,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盐城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的仲裁申请,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