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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副楼2层D区
包头仲裁委员会是包头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11月成立的包头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法制办核准。成立至今,已历六届,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包头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是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处内设综合部、案件受理部、仲裁研究部和仲裁发展部4个科级机构,秘书处加挂包头仲裁调解中心、包头市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牌子。
包头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案件审理程序按照《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书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包头仲裁委员会成立20多年来,一直秉承仲裁为民的办案宗旨,遵循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妥善化解各类纠纷3345余起,受案标的额达到80多亿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拥有一支由339位法律、经济等领域的知名教授、高级律师和在金融、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队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为满足包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升机构专业化水平,包头仲裁委员会还成立了包头金融仲裁院、包头仲裁委员会青山分会、包头仲裁委员会商会仲裁中心等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仲裁服务。
包头仲裁委员会是全国“两化”试点单位,也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包头金融仲裁院也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创始成员之一。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仲裁事业,实现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