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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发布日期:2023-04-10 14:42:25 浏览量: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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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1.北京四中院:阅读合同后再签字确认,表明签订涉案合同显然经过协商,仲裁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特征

2.北京四中院:以格式合同为由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范围     

3.重庆二中院: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沈阳中院案例:申请执行人将获取明显超过市场合理水平的收益,有悖公序良俗,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5.丹东中院:无法保证被执行人对电子送达内容必然知悉、了解并掌握,未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梧州中院:未有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却作出折价相抵的裁决,属于无权仲裁

7.香港案例:贸仲(CIETAC)的仲裁裁决在我国香港得到执行——仲裁庭给予当事人“合理机会”陈述其案件,而不是“充分机会”    

8.英国案例:法院尊重仲裁庭专业人士的判断,认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存在首次故障后重新检查货舱的隐含条款与义务     

9.美国案例:如果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则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撤销下级法院拒绝仲裁的决定    

10.美国案例:仲裁裁决已经确认的事实经法院判决最终确认后,不可再修改法院判决,即使存在其他实体事由       

11.美国案例:仲裁裁决作出后,穷尽送达方式无法联系被告,法院径行认定仲裁裁决能够执行  

12.美国案例:美国初步禁令的适用标准      

13.美国法院:俏江南创始人张某等1.42亿美元仲裁裁决被裁定承认与执行        

14.新加坡案例:诉讼程序中发现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只涵盖部分争议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中止整个诉讼程序以待该仲裁程序解决

15.新加坡案例:通过双方往来邮件及其意图,以表面证据判断新案情是否属于原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        

16.阿布扎比案例:不同司法管辖区存在共识,即除非发生了严重和特别明显的错误,否则法院不愿干涉仲裁庭对其案件的裁决        


机构动态

17.“仲裁法修订背景下仲裁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首期)成功举办

18.贸仲委发布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7次会议观察报告

19.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功举办“国际商法讲堂”培训沙龙  

20.“国际仲裁:全面策略部署”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21.北仲接待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法务联络官来访       

22.第十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联合国贸法会推进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化与中国因应”研讨会在京举办        

23.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成为“浦东航运高质量发展合伙人计划”成员        

24.上海国际仲裁学院合同法系列公开课第68讲顺利举行  

25.上仲常务副主任范铭超等一行拜访绿色技术银行       

26.“涉外法治系列课程”之“国际证据法”上线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27.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参加走进江苏中小港航企业系列调研活动

28.多家机构到访上海仲裁委员会       

29.上仲参与联合举办的不动产私募基金主题闭门研讨会圆满举行

30.MootShanghai2023正式开幕   

31.广州仲裁委员会受邀参加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年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32.广仲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  

33.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召开2023年春季座谈会       

34.“国仲大讲堂”(第二十一期)《公司法案件裁判中的若干争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        

35.仲裁服务进社区——大国仲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36.多家机构到大国仲走访交流  

37.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拜访大连海事法院       

38.大国仲受邀出席“沟通的艺术”主题沙龙活动  

39.大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张文广为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涉外法律实务能力提升周末班开展专题培训

40.凝聚合力助力优化大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国仲一行赴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走访交流    

41.大国仲与东北财经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42.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第二期第三站培训在大国仲成功举办    

43.大国仲改革两周年媒体见面会成功举办 

44.西安仲裁委员会韩城旅游仲裁调解中心成立揭牌仪式暨“商事仲裁赋能文旅产业创新发展”座谈会在韩城举行

45.西仲召开《仲裁规则》修订研讨会       

46.西仲李洪涛主任赴陕西金融控股集团调研  

47.西仲召开2023年度新聘仲裁员培训大会       

48.西仲徐文新副主任带队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参观学习

49.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度工作报告       

50.南京仲裁委员会聘任新一届(第六届)仲裁员

51.“重庆仲裁杯”第五届律师仲裁庭审大赛半决赛开赛       

52.江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龚河兴一行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考察交流  

5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合省、市国资委举办企业合规专题讲座  

54.2023年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发展课程成功举办       

55.河北省第二届女性仲裁沙龙圆满举办  

56.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廊仲签署合作备忘录       

57.廊仲正式入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政务服务中心    

58.多家机构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考察调研       

59.石仲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签署诉讼与仲裁衔接合作框架协议

60.石仲与石家庄学院举行“访企拓岗”活动暨共建就业基地揭牌签约仪式    

61.石仲赴多家仲裁机构考察调研       

62.万亿欧元仲裁案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提起       

 

行业新闻

6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机构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服务       

64.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中方胜诉答记者问        

65.外交部: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1月上旬生效        

66.41日起,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在琼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67.香港宣布改善便利来港参与仲裁人士的相关措施       

68.香港业界推进国际调解证书互认机制支持湾区调解员资质互认

6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22年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年度报告


选聘公告

70.多家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仲裁员公告

 

案例简析


1. 北京四中院:阅读合同后再签字确认,表明签订涉案合同显然经过协商,仲裁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特征

202321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2022)04民特885号案作出裁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签约前后未就争议管辖事项对其进行充分提示,涉案仲裁条款系格式条款,以此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仲裁条款系《课程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该条款标题处以黑体字提示注意,申请人在本案中称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仲裁条款,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予以关注,对自身权利、义务具有明确认知;第二,根据申请人自述的合同签订过程,其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购买课程有前期沟通,在达成购课的意向后,对方向其提供制式合同文本,申请人阅读合同后再签字确认。上述合同订立过程表明,签订涉案合同显然经过双方协商,涉案仲裁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第三,诉讼与仲裁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特点和优劣。申请人以主张涉案仲裁条款的设置存在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嫌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Q2q7Z9vmxJTF9YCHiimicA

 

2.北京四中院:以格式合同为由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范围

20233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2023)04民特91号案作出裁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为格式合同,协议中设计的争议解决方式,故意排除诉讼,采用维权成本高昂的仲裁方式,意在增加学员维权的难度。这种合同设计,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法院认定,《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范围,对其以此为由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oLVU69ZhqXgrsfZzC4JpA

 

3.重庆二中院: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0232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2022)04民特885号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IBgFjAS65RCf7AbpkHZHg

 

4.沈阳中院案例:申请执行人将获取明显超过市场合理水平的收益,有悖公序良俗,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232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0179号案裁定。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通过格式条款设计限制被执行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权利,获取明显超过市场合理水平的收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v8nRJi05SZwdDvyXUn-RQ

 

5.丹东中院:无法保证被执行人对电子送达内容必然知悉、了解并掌握,未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23317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06304号案裁定。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相关文书的送达仅涉及文件名称和登录链接,具体文书需各方按提示登录相关网站查阅和领取,该约定限制了被执行人基本权利,而某仲裁委员会的电子送达记录亦无法保证被执行人对相关电子送达内容必然知悉、了解并掌握,故该案仲裁过程中,该仲裁委员会未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fQdzLJEs37ZzeciVZOeKQ

 

6.梧州中院:未有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却作出折价相抵的裁决,属于无权仲裁

20232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04民特24号案裁定。法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中并没有提出关于申请人对生产线设备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费用进行折价相抵,申请人提出要求对透水砖生产线的新增设备投资后形成的投资总额、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后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但其后申请人撤回了仲裁反请求,对于双方是否进行折价相抵以及折价相抵的具体金额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并未有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而某仲裁委员会却作出折价相抵的裁决,属于无权仲裁。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wGP7kk3BhIfxkoOnnszVvA

 

7.香港案例:贸仲(CIETAC)的仲裁裁决在我国香港得到执行——仲裁庭给予当事人“合理机会”陈述其案件,而不是“充分机会”。

      202322日,香港高等法院对COGv.ES[2023]HKCFI294案作出判决,关于被告在庭审前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证据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向仲裁庭提出任何申请,因此不得再以该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裁决的命令。关于仲裁庭没有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并且未给出合理解释的问题,法院认为仲裁庭有权决定庭后书面提交证据材料和质证,且仲裁庭给出的理由是充分的,足以使被告理解仲裁庭拒绝其二次开庭审理申请的原因,仲裁庭给予了当事人“合理机会”陈述其案件,而不是“充分机会”。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撤销执行仲裁裁决命令的申请。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5tuH4A2Gpx6sXI2KyfvXSw

 

8.英国案例:法院尊重仲裁庭专业人士的判断,认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存在首次故障后重新检查货舱的隐含条款与义务

2022224日,英国高等法院对(PanOceanCoLtdvDaelimCorporation[2023]EWHC391(Comm)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租船人上诉,表示仲裁庭对条款应用了错误的测试标准,从而错误适用了法律,本应认定双方只需尽合理义务配合货舱复检。根据仲裁庭所作的事实调查结果,原告辩称,他们无需对延误负责,裁决应予以更改,以驳回被告船东因货舱重新检验延误而提出的租金损失和燃料费用索赔。法院认定在租船合同中存在隐含条款(impliedterm),要求原告租船人承担合理义务配合货舱复检,判决仲裁庭重新仲裁以考虑相关因素。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tvSnn2UNBlOy4HU_sD_K8Q

 

9.美国案例:如果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则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撤销下级法院拒绝仲裁的决定

2023210日,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对CARVELLv.EDWARDD.JONES&CO.,L.P.No.713MDA2022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是无限仲裁协议,其涵盖争议事项范围广泛,遗产管理人的交叉索赔应当包含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法院最终推翻了初审法院2022412日命令中拒绝上诉人初步反对的部分,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S8xjML3UF9EehW_OzqRaQ

 

10.美国案例:仲裁裁决已经确认的事实经法院判决最终确认后,不可再修改法院判决,即使存在其他实体事由

2023210日,美国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对PATELv.NATIONSRENOVATIONS,LLCNo.21-0643.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已经作出的法院判决声明了“明确”(clearandunequivocal),有最终判决的意味,且Nations并未提出上诉,故原判决已经生效,无法修改原判决。本案中,法院不认为被告提出不当论点或有任何主观意图违反司法程序的完整性,而只从程序角度认为作出的判决是明确的最终判决。最终判决是否错误并不重要,因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提出上诉。如果原判决包含一个“明确”的最终短语,即处理整个案件,则命令是最终的(GuardianshipofJones,629S.W.3d921,924(Tex.2021)。为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请求,判决PATEL胜诉。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CtvKzOH7CUhm-LPX7lWgw

 

11.美国案例:仲裁裁决作出后,穷尽送达方式无法联系被告,法院径行认定仲裁裁决能够执行

2023210日,美国南部马里兰州地区法院对CHOICEHOTELSINTERNATIONAL,INC.v.SEVENSTARHOTELSGROUP,LLC,CivilCaseNo.8:22-cv-748-AAQ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当仲裁裁决已作出并且穷尽送达程序后仍然未能联系上被告,则法院有权缺席审判径行认定仲裁裁决可执行。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dil30BjwnOY3k8tykR-kg

 

12.美国案例:美国初步禁令的适用标准

202338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区法院对OPPENHEIMER&CO.,INC.v.MAJANI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OPPENHEIMER对于初步禁令的动议,并要求OPPENHEIMER2023516日前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动议所涉基础仲裁的状态以及进一步诉讼的必要性。要获得初步禁令,申请人必须充分满足以下要件:(1)申请方有在实体方面胜诉的实质可能性;(2)申请方可能会承担不可弥补的损害,除非发布禁令;(3)申请方可能承受的损失大于禁令可能给其相对方造成的损失;(4)该禁令的发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到这是一种特殊且严厉的救济,除非申请者明确证明了上述四个前提的满足,否则不得批准。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lF01vkeuDNsbNo5HjswVw

 

13.美国法院:俏江南创始人张某等1.42亿美元仲裁裁决被裁定承认与执行     

当地时间202333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在其一项判决中确认LaDolceVitaFineDiningCompanyLimitedLaDolceVitaFineDiningGroupHoldingsLimited(以下合称“申请人”)与张某、GrandLanHoldingsGroup(BVI)LimitedQiaoJiangLanDevelopmentLimitedf/k/aSouthBeautyDevelopmentLimiMetroJoyInternationalLLC(以下合称“被申请人”)之间的两项价值1.42亿美元的中国仲裁裁决有效,并裁定承认与执行该两项裁决。法院认为,根据《纽约公约》,应当认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两项仲裁裁决有效,且被申请人之一的张某的上述被扣押房产位于纽约地区,因此纽约南区法院自然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享有准物管辖权(quasi-in-remjurisdiction),并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处房产的所属权益可归结于张某。因此,法院最终裁定,承认贸仲该两项仲裁裁决的效力,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执行关于被申请人之一张某的纽约房产的拍卖事宜,拍卖所获得的销售收益也应当按规定程序支付给申请人。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F8GSWQ4sL08lXgO8weKPA

 

14.新加坡案例:诉讼程序中发现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只涵盖部分争议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中止整个诉讼程序以待该仲裁程序解决

2023228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对[2023]SGHC48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1994(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ctIAA)6条中止原告Parastate对第三被告BabelAsia的诉讼程序,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同时,法院批准中止原告Parastate针对其余被告的诉讼程序并不施加条件,因为原告ParastateBabelAsia的索赔是原告Parastate对其余被告索赔的基础。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Parastate的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iSya07i3c9Va-qyzUWWOQ

 

15.新加坡案例:通过双方往来邮件及其意图,以表面证据判断新案情是否属于原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

20231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SGHC)PresscreteEngineeringPteLtdv.SsangYong-WaiFongJointVenture[2023]SGHC8一案作出判决。本案根据判例(test)TomolugenHoldingsLtdandanothervSilicaInvestorsLtdandotherappeals[2016]1SLR373确定了以下原则:根据这一测试,如果中止申请者确立了初步证据确凿的下述要件,则法院将准予中止,以利于仲裁:(a)法院诉讼各方之间有有效的仲裁协议;(b)法院诉讼(或其任何部分)中的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和(c)仲裁协议并非无效或无法履行。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同意了被告的上诉,认为中止申请中的整个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在同意将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后,原告必须遵守其合同约定。因此,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驳回的决定,并根据仲裁协议第6条作出命令,允许诉讼中止以支持仲裁。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ALC8HtOKRxsfXg68KZK9g

 

16.阿布扎比案例:不同司法管辖区存在共识,即除非发生了严重和特别明显的错误,否则法院不愿干涉仲裁庭对其案件的裁决

2023313日,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buDhabiGlobalMarketADGM)一审法院对[2023]ADGMCFI0005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阿联酋联邦仲裁法》,原告诉称的仲裁庭违规行为不符合该法第53(1)(a)-(h)条项下的任何要件,原告不得以仲裁庭裁决违反公共政策和自然正义为由申请撤销裁决,而且撤裁申请不会导致法院对该事项进行新的审理,更不能重新组成仲裁庭再次审理。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撤裁申请。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0NvTdCeu33Ljr7cOCBKgPA

 

机构动态


17.“仲裁法修订背景下仲裁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首期)成功举办

2023327日至31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联合举办的2023年首期“仲裁法修订背景下仲裁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十五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和相关从业人员到场参加。本次培训为期五天,内容包括国际仲裁、仲裁员回避与管理、仲裁庭的组建和审理、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Bf7N38xS1hPccdn1zVaVA

                https://mp.weixin.qq.com/s/hWyTudkhAa9fyQWdma2jQA

 

18.贸仲委发布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7次会议观察报告

202326日至10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7次会议在纽约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受邀作为观察员,委派贸仲仲裁员代表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孟霆及贸仲欧洲仲裁中心秘书长助理崔扬等在线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对预先驳回和初步裁定、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与审裁的相关文案进行讨论。贸仲在会前向贸法会秘书处书面反馈了意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EajUEMRdJhcBk0chDcoQA

 

19.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功举办“国际商法讲堂”培训沙龙

2023310日上午,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泉州市贸促会(泉州国际商会)联合在泉州中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举办了一场“国际商法讲堂”培训沙龙,来自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合作企业近30人参加。培训中,海峡两岸仲裁中心陈朝晖副秘书长以《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商事仲裁》为主题,介绍了202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并从国际商事合同不同阶段风险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仲裁发展的制度保障、仲裁条款实务案例解读等方面作了讲解。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9xhAR7mj27SUXNuQ8nfDA

 

20.“国际仲裁:全面策略部署”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2023222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国际仲裁:全面策略部署”专题讲座成功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前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WillkieFarr&GallagherLLP李俊贤律师担任主讲人,共同围绕国际仲裁致胜攻略的部署方案及争议解决风险挑战的应对技巧等展开精彩分享。

信息来源: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4473

 

21.北仲接待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法务联络官来访

202331日下午,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法务联络官西村翔太、大竹泰章及翻译覃月菱到访北仲。北仲代表介绍了中国仲裁制度、日企使用北仲仲裁的情况、北仲的服务优势以及北仲与日本高校开展交流合作等事项。据统计,北仲自成立以来先后受理了涉及日方当事人的案件41件。其中,日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有27件,为自然人的有14件。所涉争议类型主要为: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及旅游合同。

信息来源: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4475

 

22.第十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联合国贸法会推进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化与中国因应”研讨会在京举办

2023315日,第十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所召开。本次会议以“联合国贸法会推进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化与中国因应”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主办,旨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第77届会议关于仲裁程序的两项议题,分别是预先驳回与初步裁定(Earlydismissalandpreliminarydetermination)以及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审裁(Technology-relateddisputeresolutionandadjudication)。来自司法部、仲裁机构、科研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

2023316-17日,第一期仲裁圆桌之涉外案例工作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西安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并取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大连国际仲裁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青岛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大力支持。本次研讨会分为程序问题研讨及实体问题研讨两个环节,来自上述机构及律所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67OMLmvmGeEUhOghFe7UA

https://mp.weixin.qq.com/s/j57owjcuDYZKH3ESNEzUfQ

 

23.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成为“浦东航运高质量发展合伙人计划”成员

为全力打造浦东新区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浦东新区政府联合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等9家国内外知名航运机构(另外8家为中国船东协会、上海海事大学、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亚太中心、英国皇家特许船舶经纪协会上海代表处、航运界网)共同发起“浦东航运高质量发展合伙人计划”,签约仪式在2023214日召开对“链接全球,创新引领——2023浦东新区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高质量发展大会”上顺利举行。本次会议是浦东新区深化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以来首次举办的航运发展大会,未来还将以常态化的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等形式不断深入落实合伙人计划要求,全力打造浦东新区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总法律顾问、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秘书长陈勇代表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作为“浦东航运高质量发展合伙人计划”发起成员参与签约。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法律顾问易园参加签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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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国际仲裁学院合同法系列公开课第68讲顺利举行

2023222日,“上海国际仲裁学院合同法系列公开课”第六讲“合同的终止:受阻、预期违约、违约/毁约”顺利举行。本讲由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磊先生主讲,上海仲裁委员会研究工作部部长邓迪心主持。时磊开篇引用杨良宜教授《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中的内容,强调中方当事人深入理解“违约令合同终止”的重要性,并介绍了与合同终止有关的主要术语。随后,就“合同的终止”这一主题,时磊基于普通法,对哪些违约事件有可能触发合同终止权、这些违约事件发生时守约方的选择权是什么,以及行使选择权时守约方应注意哪些事项展开了深入讲解。时磊还结合案例详细讲述了普通法下的合同终止权与现代合同中的合同终止权的关系、何种行为会构成合同的确认和毁约、合同受阻与不可抗力等核心问题。

31日,第七讲“合同的无效与不予执行:胁迫、非法”顺利举行。本讲由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先生主讲,邓迪心主持。韩正开篇强调,学好国际合同法,犹如为普通法的学习筑起基石。针对本讲第一部分“胁迫”专题,韩正通过梳理1976年、1979年、1980年和2010年的经典案例,讲述了“经济胁迫”问题、英国探索的“三项证明义务”和在情况紧迫时的处理方法。随后,韩正对于经济胁迫成立的三个条件分别展开详细讲解,并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论证模式进行了比较。对于第二部分“非法”,韩正主要从合同非法分类、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的情形、普通法上导致合同非法的情形、限制交易的合同的效力以及后果、非法理论的法律测试演进、索回财物问题回溯、适用分割原则的情况、外国法下非法问题、腐败问题等九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最后,他向学员们推荐了相关原版阅读材料和文献资料。

38日,第八讲“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误述、错误”顺利举行。本讲由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彦华女士主讲,邓迪心主持。林彦华将“合同的无效与撤销”专题分为六个子课题进行讲授,分别是合同的效力、虚假陈述概述、虚假陈述的类型及救济、合同的撤销、英国《1967年虚假陈述法案》、披露义务。她在讲座中总结了虚假陈述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重点围绕欺诈性虚假陈述、过失性虚假陈述和无过失性虚假陈述问题,结合Derryv.PeekHedleyByrnev.HellerTSBBankplcv.Camfield等经典案例进行了分析,区分了合同的无效与撤销专题中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介绍了英国《1967年虚假陈述法案》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因和具体条款,并对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陈述方负有披露的义务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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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仲常务副主任范铭超等一行拜访绿色技术银行

         2023223日,上仲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带队,会同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人一行到绿色技术银行拜访交流。双方分别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和绿色技术银行的定位和目标,重点围绕为绿色金融提供更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绿色、低碳、金融+”的整体解决方案、并将“上海经验、中国声音”传达到国际舞台上等多方深度合作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双方一致认为,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城市,上仲和绿色技术银行能够发挥各自特色,为上海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创新思路、贡献智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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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涉外法治系列课程”之“国际证据法”上线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近日,国际著名仲裁专家、上海国际仲裁学院主席杨良宜先生设计主讲的“涉外法治系列课程”之“国际证据法”视频正式上线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涉外法治系列课程”聚焦国际商业法律,系统性介绍国际商事游戏规则,旨在全面夯实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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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参加走进江苏中小港航企业系列调研活动

2023222日至25日,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受邀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组织的走进江苏中小港航企业系列调研活动,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三角中小港航企业发展联盟共同参加调研。各单位先后走访调研江苏省交通与物流协会水专委、江阴港集团、靖江金马云航运平台、中小航运企业大数据中心、江苏省内河航运集团及上下游企业(江苏东方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等等),并专门组织召开了中小港航企业座谈会,实地调研考察了正在建设中的黄码港和通州湾。上仲副主任孙海华,总法律顾问、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秘书长陈勇和法律顾问易园参加了上述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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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多家机构到访上海仲裁委员会

2023310日,普洱仲裁委员会一行到访上仲。上仲主任刘晓红、常务副主任范铭超、上海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骏热情接待。刘晓红围绕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上仲“体制松绑、机制做优、队伍做专、业务做强”16字改革方针,介绍了体制机制改革以来的一系列实际举措。刘晓红表示,普洱仲裁委员会是国内非常有鲜明特色的仲裁机构,为当地的营商环境提升和扩大中国对临近国家的仲裁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上仲将积极与普洱仲裁委员会开展合作交流,推动两家机构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范铭超介绍了上仲对于仲裁国际化工作的积极尝试。范铭超表示,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不仅要立足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社会责任,还要加强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仲裁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争端,更是要预防争端,仲裁机构要积极探索市场对于商事争端解决的需求与方法。双方还就机构管理、人才交流、信息化建设和金融仲裁等多个话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2023313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一行到访上仲调研交流。上仲副主任孙海华介绍了上仲的历史、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在专业化、国际化建设上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锻造高素质仲裁员、仲裁秘书队伍等方面的情况。上仲总法律顾问兼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秘书长陈勇、立案部部长严晓英、合作发展部部长黄一文、财务部部长蒋颖、办公室副主任姚琰钢、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法律顾问易园参加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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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仲参与联合举办的不动产私募基金主题闭门研讨会圆满举行

2023311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仲裁委员会、FOFWEEKLY联合举办的「不动产私募基金主题闭门研讨会」在上海圆满举办。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机构、律所、行业协会等百余家机构共同参与和探讨了不动产行业现状和发展机遇。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何乃刚围绕商业逻辑分享对行业发展的看法并提出,无论是资管企业还是房地产企业,都应遵循商业逻辑。政策试点的出台再次强调了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地位,但从投资角度来讲,应围绕符合自身企业需要的长远发展逻辑,来理性看待市场业务机遇。上海仲裁委员会长期关注房地产及金融行业发展,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尊重商业逻辑及行业规律,专家断案的方式在大量相关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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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ootShanghai2023正式开幕

2023314日,第十三届MootShanghai国际模拟商事仲裁上海邀请赛正式拉开帷幕,本次比赛于2023314日至317日线下举行,本届赛事由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办,赛事得到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商业模拟仲裁比赛旧生会、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威科集团等机构的大力支持。Adaltys、汇业、高伟绅、CMS、大成、欧华、方达、环球、汉坤、史密夫斐尔、汇仲、金茂、金诚同达、盛智、天同、联合、元达温斯顿、中伦、德恩瑞等国内外顶尖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作伙伴深度参与了比赛的筹备。本届赛事共吸引境内外20支队伍正式参赛,赛事结合当今国际大环境背景下的热点问题,探讨国际商事仲裁最前沿的话题。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教授致辞,所有参赛队伍出席了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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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广州仲裁委员会受邀参加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年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近日,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31届年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会议以“同一个世界:新冠之后的法律和环境”为主题,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仲)受邀参会并作交流发言。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问题”主题论坛上,广仲参会代表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仲裁的过去、现状与未来”主题英文演讲,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仲裁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及广仲相关创新工作亮点,受到各国参会代表高度评价,特别是元宇宙仲裁相关内容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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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广仲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

近日,广仲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就携手推进中国与中东地区仲裁交流协作达成共识。此次签订《合作备忘录》,是双方携手推进国际仲裁领域务实合作的新开端,将有助于在仲裁服务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方面实现新突破,提升广州和迪拜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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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召开2023年春季座谈会

2023224日,大连国际仲裁院(大国仲)航运仲裁院召开2023年春季座谈会,邀请来自高校、律所、港航物流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各界代表十余人到会交流。该院仲裁员代表及与会嘉宾分别从业务数据分析和横向对比、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企业视角对于仲裁的认识与顾虑等多个角度对航运仲裁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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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国仲大讲堂”(第二十一期)《公司法案件裁判中的若干争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

2023226日,大国仲《国仲大讲堂》(第二十一期)《公司法案件裁判中的若干争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直播的方式成功举办。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老师,从公司法案件裁判的价值功能与底层逻辑、面临的严峻挑战、公司法纠纷案件的裁判思维、裁判依据、如何确认股东资格、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关于PE/VC“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分红权与表决权的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揭开公司面纱纠纷案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纠纷、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小股东保护、债权人保护、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论公司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公司法领域的其他问题,共计十九个方面进行了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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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仲裁服务进社区——大国仲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202331日,应大连市西岗区平等社区的邀请,大国仲选派两名优秀仲裁员,下沉基层帮助群众解决各类法律难题,为群众提供专业、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自大国仲20213月成功改革后,始终立足公益性服务机构定位,积极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仲裁服务从专业化向服务化延伸。当前,大国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仲裁专业优势,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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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多家机构到大国仲走访交流

2023223日下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孙光庭长一行四人来大国仲开展调研。大国仲院长毕凤有、副院长刘军等人予以热情接待。省高院民三庭介绍了近三年辽宁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孙光表示,仲裁是辽宁省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服务保障,当前辽宁省高院正持续开展司法助力辽宁打造仲裁优选地的工作。希望通过此次交流,促进辽宁法院与仲裁机构在诉仲对接、人才培育、宣传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共同打造辽宁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

32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张公博一行七人来大国仲进行交流座谈,毕凤有等人热情接待。双方围绕仲裁案件质量管理提升、仲裁队伍建设、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36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德和衡所)党委书记、主任刘克江博士一行四人来大国仲进行交流座谈,毕凤有等人热情接待。双方围绕仲裁院与德和衡所各自的发展历史、优势及特色,就如何提高仲裁公信力等方面展开深入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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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拜访大连海事法院

202339日,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院长孙敬安一行三人赴大连海事法院开展交流座谈。大连海事法院审管办主任汤红等人热情接待。双方围绕发挥各自优势,坚持向海图强,共同助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优化港航物流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双方一致认为,海事审判与航运仲裁存在较大的协同合作空间。未来双方将建立健全海事法律服务体系,推动诉讼、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共同助力大连市做大海洋经济,做强港口物流,做美海洋环境,打造面向东北亚合作新前沿,为海洋强国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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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大国仲受邀出席“沟通的艺术”主题沙龙活动

202338日下午,大国仲综合发展部部长马莹、金融仲裁院院长胡晓牧受邀参加了由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沟通的艺术”主题沙龙活动,围绕“沟通从哪里开始、沟通中的关键是什么、如何有效地与检、法以及仲裁部门进行沟通”等多个话题,与参加此次活动的女性代表共同探讨作为女性法律职业工作者,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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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大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张文广为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涉外法律实务能力提升周末班开展专题培训

202333日至35日,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承办的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涉外法律实务能力提升周末班举行开班仪式,并进行了首场培训。大国仲副院长张文广博士应邀担任本次研修班讲课嘉宾,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研究方向开展专题培训。张文广从国际、国内两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海商事领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争议解决面临的挑战等诸多现实问题,并结合实践案例,详细解读了我国海商事司法的发展与实践,提出海商事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方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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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凝聚合力助力优化大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国仲一行赴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走访交流

2023315日,大国仲毕凤有院长一行四人赴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进行交流座谈,瓦房店市市长李巍,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占林等人热情接待。双方围绕仲裁特色优势、瓦房店市区域优势及发展定位,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深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助力城市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展开深入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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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大国仲与东北财经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23323日,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邹世允一行四人来访,大国仲副院长张文广及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张文广和邹世允分别代表各自单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双方将依托合作协议,以仲裁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为切入点,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促发展的合作模式,为法治人才体系建设及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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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第二期第三站培训在大国仲成功举办

202332526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第二期第三站培训在大国仲成功举办。大国仲院长毕凤有应邀出席开班仪式并作主旨发言。本次培训作为常设论坛学院的品牌项目,由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国内多家知名仲裁机构联合参与,旨在培养建设工程领域高水平仲裁员。建设工程仲裁一直是大连国际仲裁院的重点业务之一。今后,大国仲将继续加强同常设论坛的联系与合作,继续着力提升大国仲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水平,为中国建设工程法律完善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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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大国仲改革两周年媒体见面会成功举办

2023328日,大国仲举行20212023改革两周年媒体见面会。大国仲副院长刘军出席本次见面会,围绕我院改革两年以来机构发展情况及所取得的各项成绩进行详细汇报。截至321日,大国仲今年受案标的额已超百亿元。改革两年来,累计受案标的额高达330多亿元,远超自1996年成立至改革前25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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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西安仲裁委员会韩城旅游仲裁调解中心成立揭牌仪式暨“商事仲裁赋能文旅产业创新发展”座谈会在韩城举行

202331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韩城旅游仲裁调解中心成立揭牌仪式暨“商事仲裁赋能文旅产业创新发展”座谈会在韩城举行。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韩城市政府、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韩城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表、调解员代表、文旅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共六十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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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西仲召开《仲裁规则》修订研讨会

202336日上午,西仲主任李洪涛主持召开《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研讨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袁辉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亚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一庭庭长尚卫民等庭室负责人及西仲仲裁员闵和平、西安交大法学院副院长李万强、西北政法大学民诉教研室主任韩红俊、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郅旭鹏应邀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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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仲李洪涛主任赴陕西金融控股集团调研

202331日,西仲主任李洪涛赴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研。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红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西仲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仲裁员常西岭参加座谈。

李洪涛指出,仲裁委员会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的总要求,围绕西安市委、市政府八个方面重点工作,认真做好金融仲裁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一要探索服务机制创新,激发服务动能;二要开辟金融仲裁新路径,扩大服务新维度;三要狠抓内部程序管理,确保金融仲裁专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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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西仲召开2023年度新聘仲裁员培训大会

为了提升仲裁公信力,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打造西安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2023324日,西仲召开2023年度新聘仲裁员培训大会。西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主持开班仪式,西仲主任李洪涛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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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西仲徐文新副主任带队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参观学习

2023228日上午,西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受理处副处长李亚明等一行9人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参观学习。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吴兆祥主持座谈会。吴兆祥介绍了第六巡回法庭的组织概况与工作成果。徐文新介绍了西仲仲裁工作情况。双方就“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协作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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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度工作报告

20233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工作报告,全年受理案件数12480件,受案标的额169.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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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南京仲裁委员会聘任新一届(第六届)仲裁员

经南京仲裁委员会六届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1000名人士为南京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六届)仲裁员。新一届仲裁员自202334日起履行仲裁员职责。第五届南京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其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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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重庆仲裁杯”第五届律师仲裁庭审大赛半决赛开赛

2023311日,“重庆仲裁杯”第五届律师仲裁庭审大赛半决赛,在长江上游法律服务中心开赛。本次半决赛选取了真实发生且具代表性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并创新采用了“仲裁庭评委+现场评委”的“双评委”模式。同时,为营造真实仲裁庭审现场,完美复刻仲裁庭审过程,所有仲裁庭审环节都随着比赛进程的展开,进行了详细呈现。最终,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会师决赛争夺冠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和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进入季军决赛。

信息来源:https://www.cqac.org.cn/xinwendongtai/3347.html

 

52.江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龚河兴一行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考察交流

2023316日,江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龚河兴一行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重仲)考察交流,重仲副主任齐文热情接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上,双方围绕仲裁制度改革创新、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和仲裁案件质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表示双方将持续交流互鉴,共同推动两地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https://www.cqac.org.cn/xinwendongtai/3352.html

 

5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合省、市国资委举办企业合规专题讲座

为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提升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2023310日下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东北亚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与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举办企业合规专题讲座,共有四十余家企业的百余名法务人员参加,线上直播共有一千二百余人收听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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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23年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发展课程成功举办

2023325-26日,由廊坊仲裁委员会(廊仲)与廊坊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3年廊仲仲裁员发展课程成功举办。近百位廊仲新申请仲裁员及原在册仲裁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其他对仲裁感兴趣的各行业人士到达会场参与课程,并吸引了超过五千人次通过腾讯会议、廊仲视频号等线上平台参与本次课程。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pdC2SlYtjxRSLOm953a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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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河北省第二届女性仲裁沙龙圆满举办

202338日,“桃之灼灼畅叙春风”第二届女性仲裁沙龙圆满举办。本次活动由河北省仲裁协会主办、廊仲承办,河北省内多家仲裁机构给予大力支持,吸引了来自京津冀地区的仲裁员、律师、法务、仲裁机构人员等三十余位嘉宾线下参与,并通过廊仲视频号全程对外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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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廊仲签署合作备忘录

为推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建设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31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廊仲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成功举行,并召开了“高水平建设我市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座谈”。

双方将以合作备忘录为基础,加深理论与实践、代表与人民、仲裁与司法的沟通与交流。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取得更大成果,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实际贡献,为临空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廊坊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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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廊仲正式入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政务服务中心

202336日,廊仲正式入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政务服务中心,开启仲裁服务临空经济区多元争议解决模式。

仲裁窗口设立后,廊仲将直接为临空经济区内的相关主体提供争议解决咨询、仲裁立案辅助、仲裁程序定制等多样的专项服务。在后续的工作中,廊仲将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在临空经济区内建设集仲裁开庭、商事调解、行业活动等功能于一身的机构发展模式,紧跟行业发展与区域发展趋势,打造仲裁服务临空的高质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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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多家机构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考察调研

2023216日,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主任刘德意、副秘书长李建军等一行,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仲)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金水、副厅长梁洪杰等领导参加调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石仲秘书处秘书长刘建立、副秘书长贾兆雄、副秘书长于涛等热情接待并陪同调研。双方就内部治理机制改革、仲裁法宣传推行、仲裁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国际仲裁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222日上午,邯郸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耀东、副主任张红兵等一行到石仲进行调研考察。石仲副秘书长贾兆雄、于涛详细介绍有关情况,双方对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提高案件质效、推进内部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就携手推动我省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达成了共识。

信息来源:https://www.sjzac.org.cn/index.php?c=show&id=1624

https://www.sjzac.org.cn/index.php?c=show&id=1628

 

59.石仲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签署诉讼与仲裁衔接合作框架协议

202332日上午,石仲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共同签署《诉讼与仲裁衔接合作框架协议》,石仲副秘书长贾兆雄、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康占伟、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赵毅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了签约仪式。签约仪式上,贾兆雄和康占伟分别发表了讲话,双方就下一步做好各项具体衔接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本次签约标志着石仲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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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石仲与石家庄学院举行“访企拓岗”活动暨共建就业基地揭牌签约仪式

202336日上午,石仲与石家庄学院联合举行“访企拓岗”活动暨共建就业基地揭牌签约仪式。石家庄学院党委书记陈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石仲秘书处秘书长刘建立出席揭牌签约仪式并致辞。

此次联合共建,标志着石仲与石家庄学院之间的合作掀起了新的篇章,将对法治人才培养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法学研究与仲裁实务实践、专家人才交流等方面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双方同意在仲裁理论研究、仲裁人才培养、仲裁法治宣讲、仲裁教学实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融合并进,共同为石家庄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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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石仲赴多家仲裁机构考察调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发挥仲裁服务当事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加强仲裁机构间的交流合作,石仲秘书处副秘书长贾兆雄、于涛分别带队赴杭州、上海、武汉仲裁委员会及成都、贵阳、重庆仲裁委员会考察调研。

考察调研期间,石仲与各仲裁机构就仲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宣信息化、国际化专业化建设、仲裁员及仲裁秘书队伍培养等仲裁发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各方均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提升仲裁公信力。

信息来源:https://www.sjzac.org.cn/index.php?c=show&id=1642

 

62.万亿欧元仲裁案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提起

EINPresswire消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案号No.25703/XZG项下,申请人为IMMOBILIENPARTNERGMBH,GOEENGENHARIAS,andMEKOLORJSC.已经于2月下旬支付了仲裁管理费。被申请人包括越南政府、越国国家银行和越南VIETINBANK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万亿欧元罚金。

据称,该案源于一项投资总额达100亿欧元的交易,相关投资被非法征用,且用于洗钱。申请人要求越南政府解决问题,未果。故申请人以非法征用投资和越南政府未能根据《越南-欧盟自贸协定》(EVFTA)以及《越南与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的投资保护协定》(EVIPA)履行保护投资和管理投资环境的承诺等为由,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至于后续该案会否继续推进,有待进一步信息。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vx-NrWr8yjKs8ikHQ_gRg

 

行业新闻


6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机构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服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该意见第24条指出,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pPfZXUI0Pk1p0sMspdapA

 

64.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中方胜诉答记者问

2023216日,商务部就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驳回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的仲裁请求发布评论。中方已经收到本案裁决,仲裁庭最终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主张,并支持中方有关管辖权等重要问题的立场。

中方对此表示欢迎,赞赏本案仲裁庭所展现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国政府一直以来认真履行国际条约项下的义务,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信息来源:http://template1.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302/20230203393453.shtml

 

65.外交部: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1月上旬生效

2023310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毛宁介绍,3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代表中方正式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海牙认证公约》,简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公约》的主要作用在于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加入《公约》是中方扩大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将带来两大红利。

一是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在海外可能需要的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口证明等文书。加入《公约》之后,办妥一份出国使用的文书,时间可从约20个工作日减少到几个工作日,费用也会大幅下降。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节省3亿多元人民币办证费用。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入约后,有意向中国投资、出口的外国企业无需为商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中方超过70%的出口贸易所涉商事文书亦将因此受益。

中方期待同各方一道努力,共同推动《公约》顺利实施,进一步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

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看,中国加入《公约》,将便利海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可能涉及的文书和证据的认证,如在船证书及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以及海事主管机关的调查报告或事故调查文件,该类文件将仅需进行当地机关外事认证,无需再进行当地公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仍需先办理当地公证,才能在当地机关取得外事认证,方能根据《公约》规定免除中国使领馆认证的程序。据悉,《公约》将于2023117日在中国及其他未对此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

信息来源:http://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6872390152658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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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1日起,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在琼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近日,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外,海南省司法厅印发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从20234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经海南省司法厅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办法》还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3LChL5bmHYKMBapNyG9bA

 

67.香港宣布改善便利来港参与仲裁人士的相关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2023228日宣布延长“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两年的实施时间,即由202331日至2025228日,并扩大该计划的涵盖人士范围至所有访客。

该计划是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629日推出,为短期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可免签访港国家或地区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推出时涵盖四类人士,包括仲裁员、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以及仲裁程序各方(即合资格人士)。其中,合资格人士如属免签证访港国家或地区的人士并持有“证明书”,可以用访客身份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签证。他们可在港参与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目前的免签访港期限。

信息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dwq/2023/02-28/9962473.shtml

 

68.香港业界推进国际调解证书互认机制支持湾区调解员资质互认

近日,香港调解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调解仲裁院有限公司举行国际调解证书互认仪式。这是香港业界协力推进落实国际调解证书互认机制,支持粤港澳三地调解员资质互认。目前,内地对涉外调解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结合政策动向,为切实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及内地调解人才的国际商事调解技能,中国国际调解仲裁院有限公司首度联合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推进香港、内地认可国际商事调解员资格证书高级培训班,为大湾区及内地商事调解未来发展储备高端人才。

信息来源:https://www.wenweipo.com/a/202303/02/AP6400611fe4b03b588d902081.html

 

6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22年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年度报告

2022年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创纪录的一年。商标所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交的案件达到5,764起,比上一年增长12.4%。在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今年共受理548起调解、仲裁、快速仲裁案件以及斡旋请求,实现了105%的增长。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Tprkws_owvuchfRllD3pw

 

选聘公告


70.多家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仲裁员公告

20233月,多家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选聘仲裁员公告,包括:内江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十堰仲裁委员会、日照仲裁委员会、临沂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aXGxnarcKgsOpEQxKGtnw

https://mp.weixin.qq.com/s/Duaa5kfXtX3JUwkaN81JSg

https://mp.weixin.qq.com/s/13GDNjIlAKiUDOS_OzVXzA

https://mp.weixin.qq.com/s/RyFS6b9qQHpeeW_A_yIL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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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U1H0SodGJ8oy_bzlmZAg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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