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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采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5-12 10:57:23 浏览量: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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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案涉不对称仲裁条款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或诉讼,但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提交仲裁。如果有权选择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无选择权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据以提起反诉?还是受仲裁条款约束?荷兰鹿特丹地区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对此作出了解答。


2022年12月7日,荷兰鹿特丹地区法院对Boston Scientific International B.V. v CoMedical B.V. (ECLI:NL:RBROT:2022:10686)案作出判决,认定根据案涉不对称仲裁条款的适用,虽然法院可以受理原告的本诉,但无权受理被告的反诉,被告反诉请求只能提交仲裁。


本案判决下载地址为:

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RBROT:2022:10686


本案案情

Boston Scientific International B.V. (以下简称BSI公司)和CoMedical B.V. (以下简称CoMedical公司)都是医疗设备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分销协议。根据协议,BSI公司向CoMedical公司出售医疗设备,然后由CoMedical公司负责产品的后续销售或分销。分销协议第7.6条为仲裁条款,约定如下:


“仲裁。双方和/或其有效和合法的受让人和继承者之间的任何和所有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i)因本协议和/或其修订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纠纷或索赔,以及(ii)非因本协议和/或修订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纠纷或索赔,应根据国际争端解决中心(ICDR)的国际仲裁规则,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最终解决。(......) 尽管有上述规定,BSI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或该地区的任何法院对经销商提起无陪审团的收款诉讼,以努力向经销商收取BSI公司向经销商出售产品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所有其他问题,毫无例外,都必须进行仲裁。”


原文如下:Arbitration. Any and ever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between the parties and/or their valid and lawful assignees and successor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 any and ever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and/or its amendments, and (ii) any, and ever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not arising out of or not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and/or amendments,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Boston, Massachusetts, U.S.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ICDR'). (...)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BSI shall, at its sole discretion, have the right to initiate in any court sitting in Boston, Massachusetts, U.S.A. or in the Territory a non-jury collection lawsuit against DISTRIBUTOR in an effort to collect from DISTRIBUTOR any and all moneys charged by BSI to DISTRIBUTOR for the Products sold by BSI to DISTRIBUTOR. All other issues, without exception, must be arbitrated. (...)”


随着协议期限临近,双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谈判达成新的协议,但没有成功。根据原协议条款,协议到期后,CoMedical公司对BSI公司的所有债务都将到期并应支付。BSI公司于是向CoMedical公司送达了支付未偿还款项的要求函。但CoMedical公司对这些金额提出异议,没有支付。


BSI公司向荷兰鹿特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oMedical公司支付该笔债务。CoMedical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要求BSI公司偿还其为缺陷产品所支付的价款,并赔偿因交付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损失。


BSI公司对鹿特丹法院审理CoMedical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双方当事人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立场

BSI公司认为,根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第7.6条),CoMedical应将其反诉提交仲裁。


CoMedical公司对第7.6条的存在或效力并无异议,但抗辩称: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284(2)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执行仲裁条款是不可接受的。CoMedical公司认为,本诉和反诉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审理BSI公司本诉的法院不能审理其反诉,CoMedical公司将处于不利地位。CoMedical公司进一步辩称,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在BSI公司行使第7.6条规定的权利时,其会被排除在法庭上提出反诉的权利。


鹿特丹法院裁定及理由

鹿特丹法院驳回了CoMedical公司的抗辩,并裁定其没有审理反诉的管辖权,CoMedical公司应该将其反诉提交仲裁。


法院认为:根据荷兰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原则上不认定仲裁条款是不合理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以仲裁条款违反《荷兰民法典》第6:248(2)条所规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标准为由,认定不得援引仲裁条款(HR 21-03-1997 ECLI:NL:HR:1997:AG7212)。但应由援引《荷兰民法典》第6:248(2)条的一方当事人就必要的事实和情况加以举证。


法院指出:可以想象,完全排除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允许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和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的仲裁条款本身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不可接受地损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平等武装"。然而,在法院看来,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BSI公司在庭审上抗辩说,在与分销商的协议中加入有关条款的原因是出于行政和现实考虑,希望在其总部(位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附近就相对复杂的纠纷进行诉讼,并同时能够向分销商所在国家的法院提出不太复杂的索赔。法院认为,BSI公司因此而依赖仲裁条款的利益超过了CoMedical公司在BSI公司的本诉作出审理的同时获得对其反诉的审理的利益。本案中,双方都是公司,因此都是专业的当事人,在国际商业合同方面经验丰富。如CoMedical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接受这一条款可能带来的后果,完全可以在签订分销协议之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而不能在事后以无知为由逃避该条款的影响。同时,CoMedical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的事实或情况,可以让人认为根据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标准,仲裁条款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是明确的,法院没有审理反诉的管辖权。


本案启示

不对称仲裁条款,又称为单边选择性仲裁条款,是指赋予商事合同中特定一方当事人以选择权,使其在争议出现后,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或诉讼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这种选择权,而只能接受单一的仲裁方式(或诉讼)。不对称仲裁条款赋予了选择方更加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权,近年来已成为国际融资等领域常见的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中,荷兰法院特别强调了不对称仲裁条款对商事主体的适用。法院认为双方都是有国际商事合同经验的公司,CoMedical公司不能通过辩称不了解所同意的合同内容来规避第7.6条的效力。如对此有疑义,CoMedical公司完全可以在签订协议之前寻求法律意见。对于国际商事交易主体而言,上述案例提供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反过来也说明在签订复杂的争端解决条款(特别是赋予不对称的权利)时应就这些条款的潜在影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LkqSt6xgwqrx5DrhVdh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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