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法往事 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量:3637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集中受理北京地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来,北京四中院一直致力于发挥仲裁司法审查对仲裁高质量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为仲裁事业蓬勃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2023年7月25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该院《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
据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王靖介绍,2022年该院受理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38 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549件,占比58.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89件,占比41.5% ,总体受案数量继续保持高位,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法院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审查和司法对仲裁有限监督的原则。”王靖表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会超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可撤销裁决范围”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法院充分尊重仲裁庭在涉案事实查明、说理论证方面的法定权利,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裁事由明确不予支持,以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王靖介绍道,该院2022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7件,裁定重新仲裁的7件,后者一般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报告》显示,涉网络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是该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此类案件申请人多为购买线上教育服务的学员,被申请人为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经营者。部分经营者未以足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方式提醒学员注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导致学员因合同产生纠纷后只能申请仲裁,限制了学员解决纠纷的途径。对于这种情况,四中院一般依法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并与相关仲裁委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沟通机制。2022年,四中院逐步统一此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促成近千件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起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性问题,需要向仲裁庭调查事实、核实信息、调取卷宗等,一般通过发函、电话、公邮等方式向仲裁机构进行查明。”据王靖介绍,四中院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也接收仲裁庭的说明意见,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和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四中院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2022年度共向各仲裁机构发送司法建议3份,针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仲裁程序适用、裁决尺度统一、仲裁员行为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9条。
会上,王靖还对不同主体提出了意见建议。他表示,随着社会矛盾高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仲裁机构应注重提升仲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不断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加强对虚假仲裁的识别应对。同时,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充分积极行使权利,并做到诚信仲裁。对于未来可能选择仲裁解纷的社会公众,王靖建议,要充分认识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尤其是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特点,准确订立仲裁协议,对于个别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的诉讼解纷方式为仲裁等情况要尤为注意。此外,还应保存好商事谈判及合同履行、终止的相关材料,这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应当妥善保留。
四中院综合庭庭长郭奕通报了该院审理的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从“经营者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等方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介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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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北京市人大代表毕雁英、武艳茹参加了新闻通报会,并在座谈中对本次发布内容进行了点评。
市人大代表毕雁英认为,四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勇于担当,积极探索,有效推动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机制的完善与效果的发挥。同时,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上升至理论研究高度,进行系统性总结与归纳,并以“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通报,将“被动”的司法审查前移至“主动”的宣传与预防,针对仲裁机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多维度提示,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通过多个平台进行立体式宣传和展示,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市人大代表武艳茹表示,通报内容尤其是十大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四中院在平衡与保护多方权益、宣传倡导符合公序良俗的正确价值观和司法理念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与成效,四中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在诉讼中对当事人进行的“一站式”调解引导等工作,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理念,希望法院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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