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季度支付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5.81万亿元,应偿信贷余额为6.98万亿元,其中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797.43亿元,不良资产催收处置压力巨大。当前,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委外催收及司法催收等,然而上述催收方式在实践中存在效率低、成本高、委外催收合规性等问题。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仲裁以其无级别管辖和地域限制、一裁终局、时间短、流程简单、防范合规风险等优势,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贷后处置的可选方式之一,受到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运用。具体分析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应用互联网仲裁的优势、具体流程及要点,有些于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加强风险管控。仲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委员会审理,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我国《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传统的仲裁均是线下处理,而互联网仲裁是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互联网仲裁的出现,对通过互联网形式产生的借贷关系和线下传统信贷业务提供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快速通道。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定义,互联网仲裁(或者称网络仲裁、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网上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办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送达等均在网上进行。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开展互联网仲裁业务,2019年7月,杭州市还专门成立了杭州互联网仲裁院。在上述开展互联网仲裁业务的仲裁委员会中,业务体系较为成熟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和温州仲裁委员会专门制定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温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规则》,对信用卡纠纷应用互联网仲裁提供了操作参考。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意见》同时进一步要求: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涉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仲裁进行了肯定,也指明了互联网仲裁发展的方向。与传统诉讼相比,通过在信用卡业务中应用互联网仲裁,对于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优势: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限制。信用卡业务的特点是金额相对较小、持卡人遍布全国各地。《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针对信用卡持卡人分散的特点,应用互联网仲裁时,只须商业银行和申请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约定发生信用卡纠纷时争议解决所属仲裁委员会,就不会产生管辖异议。同时也便于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仲裁线上处理、不受地域限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优势,选择互联网仲裁业务体系比较成熟的仲裁委员会如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集中统一批量处理。节省时间,提高处置效率。《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通过应用仲裁手段,一方面,相比普通诉讼至少需要9个月时间的两审终审制,互联网仲裁平均15天即可作出裁决,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处置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仲裁支持线上批量仲裁,在当前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较大的情况下,批量处理也比较满足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实际需要。安全合规,防范合规风险。由于信用卡不良资产余额巨大,商业银行自行催收压力较大、成本较高,实践中普遍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的方式。由于催收行业还有待规范,存在暴力催收、信息安全等问题,但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并未因外包而转移,存在合规风险。而互联网仲裁是根据《仲裁法》采取的合法合规的司法处置方式,流程规范,并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可有效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规风险。申请人与商业银行约定仲裁条款。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运用互联网仲裁的前提是申请人已与商业银行签署了仲裁协议。具体对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人与商业银行会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为满足《仲裁法》的要求,实际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分新增和存量信用卡客户,差异化处理如下:对于新增客户,建议统一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新增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存量信用卡客户,当发生信用卡纠纷,持卡人和商业银行协商一致同意提交仲裁时,须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持卡人和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签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是构成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缺一不可。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择方式等。仲裁委员会示范文本如下:甲方和乙方因XX而发生争议。为了公正合法地处理该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XX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该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乙双方签字(签章)、日期等信息。商业银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当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卡纠纷时,在满足相关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相比于线下仲裁,互联网仲裁支持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仲裁申请,特别是对于信用卡纠纷等同一案件类型更支持批量仲裁,效率得到有效提高。申请材料方面,主要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到信用卡业务实际,对应材料包括:包含仲裁条款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或单独签署的仲裁协议、包括逾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额的仲裁申请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卡人身份证明。在实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均会提供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等创新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大大加强,并已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得到广泛应用。在互联网仲裁平台,电子数据具有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的优势,有利于加快仲裁进度。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在受理信用卡申请时,加大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技术的应用,提高PAD移动终端进件的比例,为互联网仲裁的应用奠定技术基础。当然,互联网仲裁也支持纸质证据,只是纸质证据需要扫描后作为证据提交,此举无疑会增加商业银行、仲裁委员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互联网仲裁的效率,因此,建议优先选择电子证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申请人和持卡人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在线提交答辩和质证意见。由于信用卡纠纷债权债务清晰,持卡人逾期还款在先,答辩质证环节基本无实质性争议,非必须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此环节涉及到送达的核心问题,合法有效的送达既是仲裁程序顺利推进的前提,也是仲裁裁决获得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为适应互联网仲裁的需要,建议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约定物理送达地址(如住宅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的前提下,同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如约定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号码。仲裁庭线上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组建仲裁庭,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线上开庭审理,参照《仲裁规则》规定,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结合信用卡催收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信用卡纠纷普遍由一名仲裁员审理,从而所需时间短、程序流程简单。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上述规定对于部分信用卡持卡人经有效电子送达后不到庭直接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特别符合信用卡业务实际,原因在于信用卡业务核心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是“亲访亲签”,可以确保信用卡申请是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愿,当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纠纷时,基于上述本人申请的前提,加之逾期还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清晰,持卡人不到庭并不影响仲裁员对持卡人逾期还款违约纠纷事实的认定。仲裁庭裁决并作出裁决书。参照《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相比普通诉讼,审理时限很短。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相关裁决书均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电子签章,送达至持卡人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或号码。商业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裁决书后,商业银行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两点,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互联网仲裁案件与线下仲裁、普通诉讼案件并无区别。对于裁决后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商业银行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一步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增加持卡人违约成本,有效督促持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降低信用风险。二是在部分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互联网仲裁及其电子化裁决书暂属于新鲜事物,法院存在了解并接受的过程,可能会遇到执行立案难的问题。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在运用互联网仲裁处理信用卡纠纷前,应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邀请仲裁委员会进行协调,使互联网仲裁与执行程序有效衔接,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当前商业银行信用卡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双升”的态势下,互联网仲裁对于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中主要的债权人,一方面,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仲裁、强制执行公证、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等司法手段适用情形及流程,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手段,及时向法院、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动同法院、仲裁委员会沟通,取得法院、仲裁委员会对于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实现“一户一策”个性化处置。另一方面,要时刻保持创新意识,适应“业务线上化、线上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人脸识别等创新信息技术应用,在确保申请人信用卡申请意愿真实有效合规的前提下,为有效提升资产处置效率、降低资产处置成本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