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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仲裁沦为儿戏:论失职仲裁员的程序硬伤

董公

在仲裁领域,公正裁决是不可动摇的核心追求,而严谨、规范的仲裁程序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然而,如今竟有越来越多的边裁,全然不顾职业道德和仲裁员准则,

在上庭时居然连当事人精心提交和准备的证据材料都不带,就这样两手空空地上庭。他们看似逍遥自在,实则是在践踏自己的职责,在庭审中信口开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

了仲裁规则和纪律,带来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


从性质上来说,边裁不携带证据材料上庭,绝非简单的疏忽,而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职行为。仲裁员承担着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的重大使命,证据则是还原事实、支撑

裁决的关键所在。全面、细致地审阅证据,本就是仲裁员最基本的职责,这就好比医生诊断病情,必须全面掌握患者的症状和检查报告,才能准确判断病因并对症下药。仲

裁员也只有充分熟悉证据,才能在庭审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有效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边裁未携带证据材料上庭,说明他们在庭审前

根本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案件毫无深入了解,这无疑是对自身职责的公然漠视,极大地损害了仲裁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再从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角度深入分析,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当事人认定为仲裁程序违法,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撤裁,并且很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我国内地,仲裁活动

受到《仲裁法》以及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的严格约束。《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而全面审查证据是实现

这一目标的基石。各仲裁规则也普遍明确要求仲裁员在开庭前务必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做好充分准备。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就着重强调仲裁员应

勤勉、审慎地审理案件,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秉持职业道德是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他们应当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边裁不携带

证据材料上庭,极有可能导致庭审质证环节无法正常开展,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这显然严重违反了仲裁程序的法定要求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一旦当事

人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裁,法院在审查时,若认定该行为严重影响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侵害了当事人的重大程序性权利,必然会支持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


国际仲裁界对仲裁员的行为同样有着严苛的要求和规范。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和相关规则一致强调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以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为例,其

中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对待和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员通常会在开庭前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

究,确保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全面、透彻的了解。倘若仲裁员出现类似未携带证据材料上庭的情况,不仅会遭受同行的质疑和批评,还可能面临当事人的投诉和仲裁机构的

纪律处分,其仲裁员声誉和职业发展也将遭受重创。


这些边裁不携带证据材料上庭的行为,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关乎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程序合法性以及仲裁裁决权威性的原则性大问题。仲裁机构必须立即采取行

动,给这些严重不负责任、将庄严仲裁视同儿戏的仲裁员敲响警钟。要知道,在未来的司法审查中,当事人很可能会以边裁不带证据上庭为由,申请撤裁和不予执行。而按

照目前的发展趋势,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极有可能将这种仲裁员严重不符合履职规则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审查、撤裁和不予执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等到那时,仲裁机

构再想补救,恐怕早已覆水难收。仲裁员自身也应当深刻认识到自身职责的重大,严格遵守法律、仲裁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切实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只有这

样,才能确保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让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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