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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5-05-28 浏览量:179

上海金融法院:仲裁员有权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判断,法答网解答对赌回购期限6个月的裁判意见对仲裁庭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裁决协议,将回购纠纷提交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后,被申请人提出回购期限超过了6个月,仲裁裁决违反法答网解答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某、魏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基金(有限合伙)、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某、魏某共同诉称,仲裁庭构成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认定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即在回购条款触发后的6个月内,被申请人应当行使权力要求申请人回购股权,否则视为被申请人选择继续持有股权。针对上述裁判意见,申请人提供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2277号案件作为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但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判决书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但仲裁庭未参照上述指导意见裁决,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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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上海金融法院裁决理由:申请人的撤裁理由认为,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应参照适用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规则,否则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之规定。本院认为,仲裁庭系在各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基础上,由各方当事人单独或共同选定之仲裁员对所涉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有权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判断。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件的裁判意见对仲裁庭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围,实质上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两申请人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024)沪74民特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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